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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債權人如何依法主張權利?最新法律解析與實務指南
時間:2025-07-25 10:27:04 來源: 作者:
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債權人如何依法主張權利?最新法律解析與實務指南
一、法律框架與核心規則
根據2025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及《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享有雙重權利:
向破產債務人申報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全部債權,參與破產財產分配;
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未獲清償部分可繼續向其他連帶債務人主張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指導案例中明確,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要求所有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破產程序不豁免其他債務人的清償義務。
(一)連帶債務的內部效力與追償規則
情形 | 法律后果 |
---|---|
某一連帶債務人破產 | 債權人可申報全部債權,其他債務人仍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破產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 | 債權人未獲清償部分可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其他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破產”為由抗辯 |
某一連帶債務人無償還能力 | 其他債務人需按比例分擔清償責任,若無法清償,債權人可要求其配偶、關聯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
(二)破產程序中的特殊處理
債權申報與確認
債權人需在法院公告的申報期內(通常為30日)提交債權證明,逾期可補充申報但需自擔審查費。例如,2025年深圳某案中,債權人因逾期申報被要求支付5000元審查費。
破產財產分配后的追償
若破產債務人財產分配后仍未完全清償債權,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就未獲清償部分向其他連帶債務人主張權利。2025年江蘇某案中,債權人通過追償程序,從其他連帶債務人處獲得剩余債權的60%清償。
二、實務操作指南
(一)債權人維權三步走
第一步:及時申報債權
材料準備:合同、轉賬記錄、對賬單等原始憑證,以及破產受理公告;
申報路徑: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在線申報,或向管理人提交書面材料。
第二步:參與破產程序監督
出席債權人會議: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管理人報酬等事項行使表決權;
提出異議:若發現管理人隱匿財產或股東抽逃出資,及時向法院舉報。
第三步:啟動追償程序
向其他連帶債務人發函:要求其在15日內清償剩余債務;
提起訴訟:若協商無果,向法院提起“連帶債務人追償權糾紛”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
(二)典型爭議場景解析
場景一:破產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
法律后果:債權人未獲清償部分可向其他連帶債務人全額追償,其他債務人不得以“破產程序已終結”為由拒絕。
案例參考:2025年浙江某案中,法院判決其他連帶債務人對未清償的20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場景二:其他連帶債務人無償還能力
法律后果:債權人可要求其配偶、關聯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或申請其進入破產程序。
案例參考:2025年廣東某案中,法院認定某連帶債務人通過關聯交易轉移資產,判決其關聯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三、典型案例解析
(一)指導案例:某上市公司破產案
2025年,某上市公司因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法院經審理查明:
連帶債務結構:母公司、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破產財產分配:子公司破產財產清償率僅為12%,母公司未申報財產;
判決結果:債權人未獲清償的800萬元債務,由母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實際控制人因轉移資產被列入失信名單。
此案暴露三大核心問題:
連帶債務人需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破產不豁免其他債務人的義務;
債權人需積極追查其他債務人的財產線索,防止資產轉移;
實際控制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需承擔連帶責任。
(二)地方司法實踐:某合伙企業破產案
2025年,某合伙企業破產案中,普通合伙人進入破產程序,有限合伙人拒絕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判決:
普通合伙人破產不影響有限合伙人的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需在出資范圍內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此案表明,合伙企業債務的連帶責任不因某一合伙人破產而免除,債權人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主張權利。
四、最新立法動態與趨勢
(一)2025年《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亮點
連帶責任份額確定規則
新增“連帶債務人份額推定制度”,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視為份額相同。例如,2025年某案中,法院認定三名連帶債務人各承擔33.33%的責任。
追償權行使期限
明確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期限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逾期喪失勝訴權。
(二)司法實踐趨勢
電子證據的采納
區塊鏈存證的債權債務關系、財產轉移記錄等電子證據,法院可直接采納作為定案依據。2025年某案中,債權人通過區塊鏈存證平臺提交的轉賬記錄,被法院認定為有效證據。
跨境連帶債務的處理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五條,境外連帶債務人需在境內法院承認其破產程序后,方可參與境內破產財產分配。例如,2025年某外資企業破產案中,境外母公司經法院承認后,按比例參與剩余財產分配。
五、結論與啟示
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債權人可通過申報債權參與破產程序,并對未獲清償部分向其他連帶債務人全額追償。實務中,債權人需及時申報債權、積極參與破產程序監督,并靈活運用訴訟、財產保全等手段維護權益。同時,連帶債務人應誠信履約,避免因資產轉移或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而承擔更重責任。破產程序并非“逃廢債”的避風港,法治化、市場化的破產機制,終將推動債務公平清償與市場資源高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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