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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合同工程物資款如何追討?2025年法律路徑解析
時間:2025-07-25 16:28:24 來源: 作者:
無合同工程物資款如何追討?2025年法律路徑解析
一、無合同情形下工程物資款追討的法律依據
根據202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無合同工程物資款追討需通過以下法律框架進行:
(一)事實合同關系的認定
實際履行原則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雖無書面合同,但存在實際供貨、驗收、結算行為的,可認定事實合同關系成立。2025年江蘇某案中,法院通過送貨單、對賬單、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認定物資款追討權成立。
舉證責任分配
供應商需證明:
物資交付事實(如簽收單、物流記錄);
對方接受并使用物資(如現場驗收記錄、施工進度確認);
價格約定(如市場價證明、雙方口頭協議錄音)。
(二)特殊主體追討路徑
實際施工人權利
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實際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發包方主張物資款,但需證明物資用于工程建設。2025年浙江某案中,農民工供應的砂石料被認定用于政府工程,法院判決發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關系處理
若物資供應商與被掛靠方存在事實合同,可依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條,要求被掛靠方承擔付款責任。
二、實務中的證據收集與訴訟策略
(一)核心證據清單
證據類型 | 具體內容 |
---|---|
交付證明 | 送貨單、簽收單、物流記錄(需有對方工作人員簽字或電子簽收記錄) |
價格依據 | 市場價調查報告、雙方微信/郵件中的價格確認記錄 |
使用證明 | 施工日志、監理報告、工程驗收記錄(證明物資用于特定工程) |
結算溝通 | 催款函、對賬單、通話錄音(需體現對方認可欠款事實) |
(二)訴訟程序關鍵點
管轄法院選擇
合同履行地(工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2025年新規允許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平臺跨域立案。
訴訟請求設計
主張物資款本金及逾期利息(LPR的1倍至4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2025年案例顯示,法院支持以物資交付日作為利息起算點。
三、典型案例解析
(一)指導案例:某建材公司無合同追討案
2025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無合同物資款糾紛。某建材公司向某工地供應鋼材,但未簽訂書面合同。法院經審理查明:
證據鏈:送貨單(有項目部章)、微信聊天記錄(對方項目經理確認收貨)、鋼材使用照片(顯示用于該工程);
判決結果:認定事實合同關系成立,判決施工方支付物資款及LPR2倍利息。
(二)地方司法實踐:某砂石廠無合同追討案
2025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無合同物資款糾紛。某砂石廠向某掛靠項目供應材料,未與被掛靠方簽訂合同。法院判決如下:
掛靠關系認定:通過轉賬記錄、項目部公示牌,認定被掛靠方為合同主體;
責任承擔:被掛靠方與掛靠方承擔連帶責任,支付物資款及LPR1.5倍利息。
四、最新立法動態與趨勢
(一)2025年《民事訴訟法》修訂要點
電子證據強化:區塊鏈存證的微信聊天記錄、電子簽收記錄可直接作為定案依據;
小額訴訟提速:標的額5萬元以下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周期縮短至30日。
(二)司法實踐趨勢
實質公平優先:法院通過穿透式審查,防范“無合同即無責任”的惡意逃債行為;
類案檢索制度:要求法官在裁判時參照最高法院發布的無合同糾紛指導案例。
五、結論與啟示
無合同工程物資款追討需通過事實合同關系認定、證據鏈構建及訴訟策略設計實現權利救濟。實務中,供應商應注重固定交付、價格、使用等關鍵證據,并利用最新立法如電子證據強化、小額訴訟提速等工具提升維權效率。2025年的法律環境正通過實質公平審查、類案檢索制度等手段,構建更高效、公正的無合同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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