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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費用能否納入破產債權?2025年法律解析
時間:2025-07-25 14:08:06 來源: 作者:
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費用能否納入破產債權?2025年法律解析
一、破產費用的法定范圍與優先級
根據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破產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定破產費用
管理人報酬:按破產財產變現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最高不超過5%;
訴訟費:包括破產申請費、債權確認訴訟費等;
繼續營業的職工工資:破產期間維持運營所需的員工薪酬。
(二)共益債務
跨境破產協調費用:2025年新增,體現對涉外破產案件的特殊支持;
環境治理費用:如港口碼頭企業破產需治理污染的費用。
(三)清償順序
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優先于所有債權,包括職工債權、稅款債權和普通債權。2025年新規明確,破產財產不足清償時,按比例分配。
二、債權人參與費用的歸屬爭議
(一)費用類型分析
債權申報費用:如律師費、差旅費,通常不屬于破產費用;
參加債權人會議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需自行承擔;
衍生訴訟費用:如追收未繳出資訴訟的費用,可納入破產費用。
(二)典型案例解析
北京案例:債權人委托律師申報債權,費用5萬元,法院認定屬個人支出,不予納入破產費用;
廣東案例: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費用10萬元,法院判決由債務人財產承擔,屬共益債務。
三、實務操作指南:債權人維權路徑
(一)費用承擔原則
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個人費用:債權人自行承擔,但可申請法律援助。
(二)費用追償策略
申報共益債務:對衍生訴訟費用,可向管理人申請納入共益債務;
協商分擔:多個債權人可協議按比例分擔費用。
(三)最新司法實踐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明確,債權人會議無權決定個人費用承擔,但可建議管理人審核費用合理性。
四、立法動態與趨勢
(一)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亮點
網絡會議普及:降低中小債權人參與成本;
預重整程序優先:對有挽救價值的企業,先進行預重整,制定重整計劃草案。
(二)司法實踐趨勢
嚴格審查費用必要性:管理人需對異常高額費用作出說明;
債權人權利擴張:允許債權人委員會聘請專業機構參與破產管理。
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費用能否納入破產債權,需區分費用類型與法律性質。2025年的最新立法與司法實踐表明,法律在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同時,也強調費用承擔的合理性與程序正義。債權人應精準識別費用屬性,依法主張權利,方能在破產程序中實現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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