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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逾期違約金約定是否有效?2025年最新規定與實操指南
時間:2025-07-25 16:37:24 來源: 作者:
工程款逾期違約金約定是否有效?2025年最新規定與實操指南
一、違約金約定的有效性認定:法律框架與司法尺度
根據202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工程款逾期違約金約定的有效性需從以下維度認定:
(一)違約金約定的合法性要件
意思表示真實
雙方需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約定違約金,排除欺詐、脅迫等情形。2025年江蘇某案中,法院因發包方利用優勢地位強制約定高額違約金,認定條款無效。
內容合法性
違約金性質需為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
不得約定“逾期一日支付總款1%”等明顯過高條款。
(二)違約金調整的司法實踐
調整標準
約定違約金超過損失30%的,一般認定為“過分高于損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2025年新規明確,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可獲利益損失及逾期利息。
調整程序
債務人需在訴訟中提出調整請求,并提供損失證明;
法院可依職權調整,但需聽取雙方意見。
二、實務中的違約金約定與爭議解決
(一)有效約定的操作要點
條款設計
明確違約金計算基數(如“未支付工程款的日萬分之五”);
約定違約金與逾期利息可并用,但總額不得超過LPR的4倍(2025年最高法院指導案例)。
證據固定
簽訂《違約金確認書》,明確約定標準及計算方式;
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等書面形式確認違約金條款。
(二)爭議解決路徑
訴訟策略
債權人主張違約金時,需證明實際損失(如融資成本、停工損失);
債務人主張調整時,需提供同期貸款利率、行業平均利潤等證據。
仲裁優勢
仲裁庭可依據行業慣例調整違約金,周期通常短于訴訟;
2025年新規允許通過“線上仲裁”平臺快速處理違約金爭議。
三、典型案例解析
(一)指導案例:某央企逾期支付工程款案
2025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違約金糾紛。某央企與施工方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每日按未付金額的0.1%支付違約金”。法院判決如下:
有效性認定:約定違約金為日0.1%(年化36.5%),超過LPR4倍(14.8%),調整至LPR2倍;
責任承擔:央企支付調整后的違約金及施工方融資成本損失。
(二)地方司法實踐:某民營房企逾期支付案
2025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違約金糾紛。某房企與施工方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支付未付金額20%的違約金”。法院判決如下:
有效性認定:20%違約金未超過損失30%,認定有效;
特殊情形:因房企惡意拖欠導致施工方停工,法院額外支持停工損失賠償。
四、最新立法動態與趨勢
(一)2025年《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修訂要點
違約金強制約定:要求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簽訂合同時,必須約定逾期違約金;
違約金下限規定:未約定違約金的,法院可按LPR的2倍判付。
(二)司法實踐趨勢
類案同判:最高法院發布《建設工程合同違約金調整類案裁判要旨》,統一裁判尺度;
執行聯動:對拒不支付違約金的發包方,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直接劃扣其銀行賬戶。
五、結論與啟示
工程款逾期違約金約定的有效性需平衡意思自治與實質公平。實務中,雙方應合理約定違約金標準,債權人需證明實際損失,債務人可主張調整過高條款。2025年的法律環境正通過強制約定違約金、統一裁判尺度等手段,構建更合理、高效的違約金調整機制。合同雙方應增強合規意識,避免因違約金條款無效或調整導致“贏了官司輸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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